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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出售、联营、入股、合资、抵押、担保和租赁等经济行为日益频繁。林业产业化及产权结构调整,都离不开产权交易,而产权交易的正常进行需要资产评估制度的保障。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联结集体林业与林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桥梁。公正评价和衡量集体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需要资产评估制度的有力支撑。基于此,研究评估制度建设对规范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促进林业产权交易、林权抵押贷款等具有十分重大和必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主要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主。但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评估对象、评估性质等方面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套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做法。具体而言: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包括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在内的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管理失范;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机构体系,致使管理混乱;现有的评估法规和技术规范与评估实践脱节,不能有效应用,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及评估责任规范尚未明确规范等等。为保护广大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林业资源资产的流转,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而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建立于一般的森林资源价值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制度供给需求理论之上,并以完善的林业产权制度、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等外部制度环境支撑。同时,更加需要从法律层面建章立制,为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针对当前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在明确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构建目标及原则的基础上,应当从以下方面寻求法律出路:在外部制度环境方面,应完善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准入机制,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产权主体、产权客体及交易规则;在评估管理制度方面,应当统一管理机构,构建以政府为监管者和服务者,评估机构及人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模式,加强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监督管理等;在评估责任制度方面,明晰评估责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构建相辅相成的民事责任制度、刑事责任制度和行政责任制度三结合体系,特别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