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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在传入我国之后,在我国发展猖獗。伴随着传销活动的猖獗,传销活动的危害性也愈加严重,其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导致被骗者血本无归,甚至有的受骗者会因反抗而遭受人身损害,而且其也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其对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也对社会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故而,我国法律选择对传销活动予以严厉打击与坚决取缔,同时为了加大打击力度,我国有必要在刑法上设立对于该行为的惩处规范。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专门增设针对传销犯罪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的设立不仅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最严厉的刑法依据,扭转了我国法律对于传销活动打击乏力的状况,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传销活动的猖獗发展,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维护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故而,笔者选题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在文中主要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产生背景、基本概况、犯罪构成、实践认定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与详尽探讨。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推动我国理论界对该罪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为该罪的理论研究提供必要的铺垫,同时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促进我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为实践中准确认定与适用该罪提供必要的参考与借鉴。笔者在文中主要分四个部分对该罪进行研究。首先对于该罪的产生背景进行研究,从传销的概念与发展、社会背景、立法背景等三个方面介绍该罪产生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之后从概念分析、入刑分析、域外规范等三个方面分析该罪的基本概况,从而在整体上对该罪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接着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探讨该罪的犯罪构成,对该罪的罪与非罪(是否构成该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最后从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方面分析该罪的犯罪认定问题,以解决该罪的司法适用中遇到的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