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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是否进行民营化改革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民营化才能彻底解决国有企业效率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营化不仅不能解决国企现存问题,国有企业因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即便民营化也不能避免,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目前,两种观点究竟孰是孰非尚未达成一致。本文拟从创新的视角为澄清民营化的产权改革的争议提供新的解释。本文拟回答两个问题,第一,民营化究竟能不能促进企业创新,第二,不进行民营化国有企业能否促进企业创新。针对提出的两个问题,笔者拟研究两种改革方式,一种是民营化的产权改革方式,一种是不涉及产权的改革方式,从而为民营化的争议提供新的视角。因此,笔者选择两类国企改革事件进行研究,一类是民营化,比较直接地为澄清民营化的争议提供新的视角;另一类是不涉及产权改革的国企高管激励机制,如果国企高管的激励机制能够发挥作用,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国有企业即使不进行民营化的产权改革,仅仅通过完善国企高管的激励机制,也可以提高企业效率。对于第一类改革,本文研究完全民营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根据前文提出的民营化争议,民营化是否能够促进企业创新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一方面,完全民营化企业中的民营控股股东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更可能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管和激励,制定有效的薪酬契约,从而促进企业创新。如果完全民营化促进企业创新,那么本文能够为支持民营化的观点提供新的解释。但是,完全民营化后,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关系基本被切断,企业不再为政府承担社会负担,政府也无需为企业提供资金优惠,这就容易导致企业在民营化后资金优势大大减弱,甚至受到融资约束,而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长期的投入来维持,因此,完全民营化也可能抑制企业创新。如果完全民营化抑制企业创新,那么本文为反对民营化的观点提供新的解释,说明冒然进行民营化不仅不能提高企业效率,而且很有可能导致相反的结果。对于第二类改革,本文研究业绩考核制度的修订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业绩考核制度是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是直接针对央企高管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对央企高管的薪酬确定和职务晋升具有重要作用。该制度于2007年、2010年、2013年和2016年分别进行了修订,本文研究的是2010年修订的业绩考核制度,本次修订不涉及企业产权的变动,而是加入EVA考核指标,并鼓励高管提高企业创新水平,如果业绩考核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创新,说明国有企业即使不进行民营化的产权改革,仅仅通过完善国企高管的激励机制,也可以提高企业效率。鉴于国有高管任职时间较短,而从研发到形成创新成果需要较长的时间,国企高管可能更青睐于采用并购的方式快速获得创新成果,因此,在检验业绩考核制度对创新的影响时,除了检验业绩考核制度对企业创新水平的直接影响外,本文还检验了业绩考核制度的修订能否激励央企高管并购创新成果较多的企业以及并购完成后是否继续支持目标公司进行创新,从而深入剖析这种不涉及产权改革的高管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另一种途径。综上,本文主要检验了三个问题。第一,完全民营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从创新的角度为澄清民营化的争议提供新的解释。第二,作为国企高管激励机制的业绩考核制度是否能够促进企业创新,从而证明即使不进行民营化的产权改革,直接改革高管激励机制就可以提高企业效率。第三,业绩考核制度是否激励高管并购创新水平较高的目标公司并在并购完成后进一步支持目标公司的创新,从而检验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创新的外部途径。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等。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根据第一部分的研究问题,本文对企业创新、民营化、高管激励、并购这4各方面的文献进行综述,并归纳总结各类文章的研究空白。第三部分是理论基础,本文详细阐述了委托代理理论、激励理论以及创新理论,并论述这些理论与本文研究问题的关系。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是针对本文三个研究问题的实证检验。最后一部分是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国有企业完全民营化显著抑制了企业创新,而融资约束是抑制民营化企业创新的重要因素。进一步检验发现,融资约束对民营化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主要存在于金融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而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这种抑制作用并不明显。这项结果表明,在信贷歧视尚未解决、金融环境尚未明显改善的情况下进行完全民营化,不仅不能提高企业效率,反而很有可能导致相反的结果。第二,相对于不受影响的民营企业来说,央企的创新水平在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后显著提高。而且,此次修订的考核办法可以显著提高创新对企业价值的边际贡献。这些结果意味着,国有企业即使不进行民营化的产权改革,仅仅通过改变高管的激励机制,也可以提高企业效率。因此,民营化很可能并不是解决国有企业效率问题的唯一途径。第三,在《考核办法》实施后,央企更倾向于并购创新成果较多的企业,而且,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并购后与并购前的专利水平差异也显著高于《考核办法》实施前。这项结果说明,《考核办法》作为薪酬激励和晋升激励双重机制,能够激励高管通过并购这条途径提高企业创新水平。另外,央企本身的创新水平较低时、业绩考核指标EVA 水平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低时以及高管在任时间较长时,高管更倾向于并购创新型企业,不仅快速获得了目标公司已有的创新成果,也进一步发挥目标公司的创新能力来提高央企的创新水平。以上结果表明,以民营化来改革国有企业是有条件的,即在信贷歧视尚未解决、金融环境尚未明显改善的情况下进行完全民营化,不仅不能提高企业效率,反而很有可能导致相反的结果。而作为高管激励机制的业绩考核制度仅仅变更一个考核指标就能够引导高管提高企业创新水平,这意味着民营化不是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充要条件,也许当前阶段应该搁置民营化的争议,优先改革国有企业的高管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