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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制度在海上保险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传统海上保险保证被喻为保险人手中的“王牌”。该制度的产生对当时海上航运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近几十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它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适应这种新的情况,各国纷纷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对本国的保证制度进行修改或变通。而与之相对的是我国在海上保险保证方面的立法还十分落后,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及以后我国海上航运的高速发展。如何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已经成为摆在我国法律界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从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入手,对该制度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进行简要的分析,从而推导出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对保证制度的含义种类等基本的理论进行介绍后,本文着重对海上保险保证的履行进行了理论说明。保证的履行是保证制度的核心,也是保证制度发展变化最明显的部分。海上保险保证履行的最大特点就是履行的严格性和违反的严重性。这种特点在技术落后的时代确实起到了保护保险人利益,促进海上贸易的作用,但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它的实行已经严重破坏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这种新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激化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另一方面也为保证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动力。本文在随后的部分对国外保证的发展趋势各方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最后,回到国内,对我国海上保险保证的立法现状以及其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着提出一些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