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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土地纠纷日益增多,并且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农村正在成为当今社会矛盾和冲突最为集中的地方,土地纠纷处理成为学术界的重要课题。只有认识清楚土地纠纷的概念和特征,才能有效的处理土地纠纷。土地纠纷,就是当事人基于土地上的特定关系,争取和维护土地权利和利益时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土地纠纷的核心内容是土地权利。土地纠纷具有成因复杂、种类繁多、难于调和等特征。按照“政府在土地纠纷形成和处理中的角色定位”标准,可以将土地纠纷划分为私权类土地纠纷、确权类土地纠纷与征用类土地纠纷三种大的类型。私权类土地纠纷的特征,在于其纯粹的民事纠纷性质,可以通过民事纠纷处理的途径加以解决,政府不必过多的参与该类纠纷的处理,而应当积极引导私权类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并积极的完善私权类土地纠纷的处理渠道,如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仲裁所等。确权类土地纠纷,是以纠纷的形式出现的当事人对于权属不明确的土地主张权利的申请。确权类土地纠纷处理的困难在于救济渠道的不畅通,对当事人的权利漠视,对政府的法律责任的缺失以及司法审查对于该纠纷处理上的负作用,导致确权类纠纷容易陷入“政府确权——法院否决——政府再确权——法院再否决”的循环怪圈或者是政府由于害怕承担行政败诉的责任而以调解作为“处理”的方式导致确权类纠纷久调不决。建议将确权类土地纠纷明确为一种行政申请行为,政府对于当事人的纠纷,不是以调解为处理方式,而是以行政确权决定来赋予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以土地权利,法律应当对政府授予充分的权力,同时规定政府在一定时限内作为的义务。征用类土地纠纷,实质是政府公权力与土地被征收征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博弈。征用类土地纠纷的处理,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不明确、补偿标准偏低以及程序不公正等三个方面。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加以限定,按市场机制的方式对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进行评估作价,将政府征收征用土地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护土地被征收征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政府公权力扩张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