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等方式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社会。其中,关税法律制度的半殖民地化是一个比较突出的方面。关税制度的被迫改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列强入侵中国、开拓世界市场的根本意图,使其能够达到在中国大量销售商品、甚至销售鸦片以获取暴利的目的。以《中英江宁条约》为起点,在后来签订的大多数条约中,几乎均涉及到关税制度问题,每一个条约的签订,中国关税制度的半殖民程度就加深一步,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关税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历史发展到今天,关税已成为各国政府维护本国政治、经济权益,乃至进行国际经济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我国根据平等互利和对等原则,通过关税复式税则的运用等方式,争取国际间的关税互惠并反对他国对我国进行关税歧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往,扩大对外经济合作。自入世以来,中国的关税法律制度也相应的作出了比较大的调整,逐步放宽对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税率方面也逐步降低。在这个转变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困惑,本文试图通过对此段历史的详细考察,从特定角度为现在的关税法律建设提供一些借鉴,促进关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以《中英江宁条约》为中心,详细考察该条约的签署背景、签署程序,重点分析该条约的内容,特别是相关关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对其影响进行深入的评析。同时,本文还拟将《江宁条约》所确定的关税规则的纵向的发展演变作为论文的另一条主线,通过对《江宁条约》之后陆续签订的各个条约的相关内容的考察,来认识帝国主义是如何突破《江宁条约》所确立的关税制度、逐步扩大在中国的关税权利、进而使半殖民地化的关税制度最终确立的。论文从以上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对《江宁条约》所确定的关税制度进行全面的考察,有利于更深入、全面的了解中国近代关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