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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随着国际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活动的越来越频繁,出现的争端也随之越来越多,对这方面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目前,我国多数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探讨,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出现的新趋势、新挑战,如何在现有制度缺陷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对于ADR方面的研究则要么是聚焦于国内ADR的发展现状,要么是借鉴国外ADR机制,提出完善国内ADR机制的建议,这当中以范愉教授的研究成果为代表。但是基于两者相结合的角度所作的研究则不多,尽管有,但也只是把ADR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结合起来,所研究的对象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而发生国际投资争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因而不具有代表性。有鉴于此,本文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视角出发,以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为研究对象,探索将ADR引入投资争端解决的机制中来,论证其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先概述ADR、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概念及特征,再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现有缺陷和ADR在解决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这两个角度去阐述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引入ADR的必要性,然后紧接着分析了其引入的可行性,最后结合中国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具体实际,提出利用ADR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