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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为了充分实现国家管理的职能,各国的国家机关、政府机构数量众多,而在我国,公务员数量更为庞大。由于中国改革开放时间尚短,政治体制改革虽然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各级国家机关、政府机构的职能仍有混乱的现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制度也尚未完全建立,一些地区的官本位思想仍然浓厚,这些因素都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层出不穷。而由于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较为单一,司法解释也并不完善,因此,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尤其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职务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经济损失”的认定,历来是理论和实务界探讨的重点。本文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这部分主要介绍案情及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的分歧,其根源在于对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不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中作证人时,是否仍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证明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作假证明是否属于滥用职权以及应罚而未罚的罚款是否属于经济损失。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部分主要对上述四个争议点所涉及的法理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证的内容与其职务相关时,则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应当以一般社会观念的标准认定,作证明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不正当行使职权、超越职权、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三个方面,作假证明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使职权;应罚未罚的罚款不属于经济损失。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这部分主要结合前一部分的法理分析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分析,得出本案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结论。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这部分是根据前两部分中对本案争议焦点及相关法理的分析,总结本案给予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