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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世纪20年代至今,追续权制度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甚至国际组织所接受。上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就已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讨论,然而,该制度一直未被我国立法者所接受。直至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考虑到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现状,立法者才将追续权制度真正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中。自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国家版权局相继公布的三个修改草案以及之后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修改草案送审稿,无一例外都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可见该制度纳入我国法律已是大势所趋。然而,从追续权的相关法条在《草案一稿》出现之时,就已激起千层浪,因利益诉求不同,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众说纷纭,而支持者对于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也各持己见,莫衷一是。梳理各方声音可知追续权制度在我国引发的争议主要包括:其一,追续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时机和其生存土壤,也可以说,目前该制度在我国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其二,追续权制度在我国如何设计才能既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又能激发艺术流转的热情,即如何来具体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追续权制度。后一争议以前一争议的结论为前提,而两个主要争议都以对追续权概念的梳理和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为前提。以此次《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为契机,本文对追续权制度进行系统地梳理,厘清追续权的概念和法律属性,探索追续权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剖析我国目前对追续权的立法现状,最终借鉴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追续权制度的具体设计思路。本文主体部分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为“追续权制度的基础理论阐述”。概念与性质是解决法律问题和探究制度本质的出发点,厘清追续权的概念和其法律属性,方能进一步深入挖掘该制度。在此章节中,笔者分析“追续权”的表述和概念,并对理论界关于该权利法律属性的三种学说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立法体例中追续权的属性应该秉持双重属性说。第二章为“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笔者认为,设立追续权制度是保护我国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艺术交易市场繁荣发展以及参与国际艺术交流、竞争的必然要求;同时,艺术品市场的长足发展是我国追续权设立的市场基础,日渐完善的法律与政策为我国追续权的设立提供有力支持,国际立法实践为我国追续权的设立提供了经验支持,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为我国追续权的设立创造了组织条件。因此,追续权制度在我国存在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章为“修改草案框架下追续权制度的具体构建”。本部分立足于追续权制度在世界各国、地区及国际组织中的立法实践,对追续权的权利主体、适用对象、交易方式、效力期间、权利行使方式以及利益的提取方式进行分析,在与域外的相关立法的对比分析中探索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出路和前景,以更好地实现该制度的积极作用。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梳理,明确了笔者对追续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态度及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