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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一词是从英文financial leasing翻译而来,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出现的一种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职能的新型交易。在这种交易方式中,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与供货商订立买卖合同,买进承租人必需的设备,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内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分期收回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从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来看,融资租赁具有合同履行期限(租期)较长、承租人在整个租期内占有租赁物、租赁物为承租人专用而不具备通用性、出租人租金债权的实现与否究全依赖于承租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等特点,因此,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三方当事人中的权益最易受到损害。然而由于融资租赁本身历史不长,人们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不深,尽管我国《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以专章规定,但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的保护立法还很是不够,同时,我国法学界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与探讨亦不充分,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分析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易受侵害性的基础上,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破产法及相关法学原理,并结合《美国统一商法典》等立法例以及《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等国际惯例,对出租人的权利保护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有所参考。 本文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简要分析融资租赁出租人之权利易受侵害性并介绍了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研究现状及其原因;第三部分在分析出租人所有权之功能的基础上,分别研究了租赁物发生添附、第三人善意取得、与留置权、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出租人的所有权保护;第四部分先介绍承租人常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见违约情形,然后研究了出租人能够采取的权利保护手段;第五部分首先分析了承租人破产时的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再进一步探讨了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保护手 /赓一破产取回权与破产抵销权:第六部分先分析了租金债权的可转让性,继而进一步研究出租人对作为租金债权担保的租赁物所享有的处置权,接着介绍公约对出租人转让权的规定,最后对租赁资产证券化进行了探讨;第七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