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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学校事故而引发的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对此我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其操作性较差。在民法典制定之际,各专家学者纷纷提出草案建议稿,但其中对学校事故责任的规定仍有所不同。所以,本文从学校事故责任的性质出发,对其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等进行分析探讨。本文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是未成年学生保护与学校事故责任概述。目前我国在校学生中未成年学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且其发生事故,受到损害,与学校对簿公堂的现象日益呈上升趋势,应当予以关注。未成年学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成长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对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的学校事故案件,必须妥善解决,切实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是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性质的理论分析。本部分首先对目前存在的关于学校事故责任性质的诸多观点,如监护责任说、监护责任否认说、违约责任说、双重责任说、法定责任说及监管责任说进行了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法律关系,学校承担的是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第三部分是学校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本部分将其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原则分析比较,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过于严格,不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同时其理论前提也是站不住脚的。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并没有被规定为归责原则,但在分担损失上有一定的作用。由于学校在有关事故的证据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出于公平的考虑,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实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真正平衡,所以在归责原则上应采过错推定原则。
第四部分是学校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其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承认违法性是独立的构成要件。本文采四要件说,认为学校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性、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其中对于过错的认定采客观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所应遵守的行为标准和应尽的注意义务来认定。
第五部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学校事故责任的立法规定。文中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韩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对学校事故中学校所承担责任的规定。上述国家或地区在具体规定上虽有所不同,但大都对公、私立学校适用不同的规则。而且有着发达的保险制度,在事故发生后,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从而降低学校所承担的风险,也使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学生得到有效的救济。
第六部分是学校事故的承担。在责任的承担上,由于引发事故的原因具有多样性,所以承担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学校等教育机构、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他的第三人中的一方或几方,本文对此分别进行论述。在损害赔偿方面,未成年学生根据所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为妥善解决学校事故所引发的损害后果,最理想的办法是通过保险分散风险,在此方面我国还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