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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避免给无过错当事人造成损失,法律在保障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同时,赋予另一方即相对方异议权。对于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相对方的异议权规定却存在较大空白,如对异议期内的合同效力状况、异议与赔偿损失等问题都未做任何规定,这不仅在理论界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给实务工作者带来了较大困惑。本文以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北大法意网和中国裁判文书库搜集关联案例共529个,以新颖性为标准,截取其中63个案例,从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的司法实践状况、理论纷争、制度检讨和完善建议三个步骤分析市场经济背景下如何把握解除权人与异议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解除权人与异议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认为,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应采实质理解说,其适用必须以解约方具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为前提。在合同解除异议权性质上应借鉴德国“形成抗辩权”的理论,将异议权界定为“形成权反对权”,以消除第二十四条文义理解的歧义。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对方提出异议的方式应进行扩大化解释,即在合同相对方采取直接向合同解除权人提出异议、书面回函、继续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等方式对合同解除行为表示异议时,应当认定其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内容结构安排上,第一章提出本文的问题并归纳《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司法实践状况,第二章主要探讨合同解除异议权的性质以及异议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间,第三章对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检讨,进而第四章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