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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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8条确立了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制度,这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例外模式。这种例外模式是非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但是由于法律并未明确什么类型法律文书可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理论界对此理解存在争议,导致实务界在适用的时候也存在疑惑。通过对法律文书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现有理论相关学说的分析和研究,探究出该制度理论还可以从从私法和公法两个层面进行阐释。同时,经过对不同诉讼法律文书性质与内容的归纳与讨论,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进行分析,提出能够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诉讼法律文书包括形成判决和形成裁决,并在此基础上对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文书进行了类型化分析,提出常见法律文书类型为分割共有不动产案件的判决书、裁决书,撤销合同的判决书、裁决书,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的判决书,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强制以物抵债裁定书。此外,因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物权,现行法自由登记立场会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未办理登记的情况,造成了事实物权和法律物权的分离的事实,继而产生了导致登记公信力与裁判公信力关系紧张、给强制执行带来严峻考验的负面影响,而降低负面影响需要建立法与司法合力提高事实物权人的风险意识、立法与司法携手推进登记衔接制度的协同机制。基于以上思路,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导论,对现行法关于法律文书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进行解析,指出现行立法存在模糊和不完善,给法律适用造成困惑、给制度运行带来负面影响,提出还应该对该制度进行研究的问题,确定了研究对象,并通过相关文献梳理,进一步确定研究方向。第二部分为法律文书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论依据,首先,通过对现有相关理论解释学说的分析和研究,提出还应对从私法和公法两个层面进行阐释的观点;其次,对法律文书与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比较,找出二者的区别,为后面部分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三部分为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文书的范围,经过对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性质与内容的归纳与讨论,确定了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法律文书范围,得出能够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诉讼法律文书包括形成判决和形成裁决。第四部分为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类型化研究,该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对具体案件中能够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的法律文书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予以列举。第五部分为因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之登记,首先,通过对现行法的分析,得出现行法对因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自由登记立场,指出这种立场会导致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分离,继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其次,分析了具体的负面影响为导致登记公信力与裁判公信力关系紧张及给强制执行带来严峻考验;最后,提出建立立法与司法协同机制来降低负面影响的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是前面几部分观点的总结。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对现有司法解释提出质疑,提出调解书和自愿以物抵债裁定书系并未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文书,不宜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而应纳入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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