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经67个国家批准,139个国家签署后生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为国际刑事合作与司法协助注入了新的内容。与其他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组织一样,国际刑事法院只有通过有关国家提供各种途径合作与协助才能执行它的命令。逮捕并移交有关人员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刑事合作与司法协助制度的一部分,受到相当的重视。但由于逮捕并移交的特殊性似乎剥夺了个人的自由,有违人权法惯例,所以国际刑事法院逮捕并移交的制度倍受争议。本文总结了逮捕并移交制度的指导原则,分别为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保障人权原则以及适用《罗马规约》原则。国际刑事法院是在主权国家的世界运作的,它的管辖权建立在国家同意和国家主权的基础上,这就要求在逮捕并移交有关人员时,必须尊重被请求国的主权。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国际性组织,有履行国际人权法的义务,这要求在逮捕并移交有关人员时,必须保障该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国际刑事法院逮捕并移交有关人员要以《罗马规约》的规定为依据,来解决合作与协助中的有关问题。本文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逮捕并移交的实效性与便利性,以及对个人权利的影响。法院在追求逮捕并移交的实效性与便利性同时,对个人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罗马规约》为了保障人权,规定了缔约国在逮捕并移交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在国内法层面上以及法院管辖权内给予保障。以下本文探讨了逮捕并移交的程序以及相关问题。逮捕并移交有关人员的步骤有两个,首先是由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罗马规约》第58条发出逮捕证,再根据规约第9编提出移交请求。国家再根据法院请求,协助法院执行逮捕并履行移交义务。本文还进一步论述了拒绝或推迟移交的理由。通过对《罗马规约》中明确规定的理由,以及传统引渡领域中的拒绝理由的分析,阐明了规约中明确规定的理由是如何适用的,以及排除传统引渡领域中拒绝理由适用的原因。在对逮捕并移交的程序以及拒绝或推迟移交的理由的分析中,涉及了国际刑事法院逮捕并移交制度与国际人权条约课以国家的强制性义务的潜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