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刑事审判程序中,作为庭审准备程序之一的庭前会议起着连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重要作用。在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第一次做了关于庭前会议的表述,但是当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该程序的名称,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的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之中,将该制度定义为“庭前会议”,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第一次纳入了庭前会议制度,其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不仅完善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更加注重保障人权,而且还提高了审判效率,促进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但这一条文规定简单,内容宽泛,以致于实践中很难把握。鉴于该程序在提高庭审效率,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因此迫切需要不断研究和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本文研究了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涵义,比较了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并指出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适用的存在的问题。最后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改进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