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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是基于人的生存本能而产生的一项自然权利,是任何人都享有的、像人那样生存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生存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兼具物质性和文化性、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其内容具有历史性和发展性,其首要层次是最低限度物质生活的权利,第二层次是健康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第三层次为健康且文化性的正常生活的权利,第四层次为幸福生活权。生存权的保障也具有阶段性和层次性,温饱权是低阶生存权,“相当生活水准权”是中阶生存权,幸福生活权是高阶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生存权处于基础地位,是目的性人权,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一部中国革命史,就是中国人民争取生存权的历史。从1908的《钦定宪法大纲》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期间各种宪法和草案,大多都只是各派政治力量争权夺利的“名器”和维护自身统治合法性的工具,零星规定的一些权利注定了无法为平民百姓所实际享有。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各类民主政权,并进行了立宪尝试和宪政实践,极大地保障了根据地人民的生存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翻身当家作了主人,并在党的领导下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通过了31条修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2004年“人权入宪”,我国人权事业迎来了春天,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关注,生存权保障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心。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生存权保障立法不完善,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缺乏全面的生存权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和缺乏系统有效的法律救济制度和机制安排等原因,使得我国公民的生存权没能得到全面充分地保障,生存权的制度完善和全面实现依然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要全面充分地实现公民的生存权,首先要求党和各级政府必须始终坚持民生第一的生存权保障理念,并恪守以下生存权保障的基本原则:①与国家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并逐步提高原则;②法治原则;③无差别平等保护原则;④国家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为补充的原则;⑤权力控制与权力保障相结合原则;⑥和平发展、融入世界原则。实现我国公民生存权的具体路径是:完善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城乡平等的生存权保障制度;建立全面协调的生存权保障机制;完善生存权保障的执行与监督机制:完善生存权保障的法律救济制度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