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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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面临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多重压力。由于我国经济是不成熟的经济基础上的转型经济,是处于特别压力、任务、环境下的转型经济,是几乎经济惯性作用下的转型经济,因此,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变动必然非常巨大。此时,格外需要补全我国的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正当其时。首先,个人债务危机的出现呈现出一定的规模,相当数量的个人已经或者即将陷入不能支付、无以为继的财务危机。其次,考察历史就不难发现,个人破产制度其实几乎可以说是所有破产法的源头,而公司等集合体的破产,只不过是在个人破产基础上产生的。即便是在当代,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个人破产案件数量在总体破产案件数量中也一直占据绝对比例。此外,对于个人而言,遭遇各种意外事故时,破产机制也是一种良好的保护和规避风险机制。个人破产法是通过制度化途径合理解决债务问题。同时,随着贷款消费在我国日益风靡,贷款消费者的人数和数额迅速扩张。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本文立足于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财产的识别与确定。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财产担当了中流砥柱一样的角色,几乎就相当于整个制度的支撑。未厘清债务人财产,恐怕始终不能真正有效地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来。因此,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参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特别安排,首先是明确了哪些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然后按照程序的进行,进一步明确可供破产分配的破产财产。这两者在其他很多国家和法域并不当然加以区分。但是我国立法上既然加以区分了,就不得不参考国外的法理和立法例分别讨论之。而实际上造成这中间的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在于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在财产上的区别,另一方面是则涉及到破产财产本身法律地位的纷争。破产财产的法律地位在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中向来是绕不开的话题。但是如果仅仅是出于体系逻辑的需要而作认定的话,对于破产法律制度并无多大益处。本文拟从实际需要出发去讨论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并着重考虑此种法律地位对破产财产的处理的作用和影响。就债务人财产而言,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有哪些财产是可归属于破产人的。从反面来说,就是哪些是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程序开始后,确定债务人的财产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破产程序的关键是要确定、收集、保管和处分债务人的资产。无论是重整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都是以债务人财产为运行的基础和前提。破产法中会清楚地确定哪些财产将受破产程序的管辖,在破产法中纳入有关这些问题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将确保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具有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财产,理论上讲,当债务人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都应当成为清偿破产债权的对象。但在这样的前提下,制度上还应考虑各种政策需要和现实中可能出现的许多变量。由于当代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必然有很多个人参与到与他人的共有关系中。而当其中某个人发生破产时,将该债务人的财产从共有关系中加以识别就成为破产程序进行下去的一个必经步骤。在处理共有财产分割中,相较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更具有实践意义。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有较多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于将来的个人破产立法中的共同财产分割也具有更多的参考意义。即便是能够为债务人所处分的所有财产及权益,也并非当然地全部构成破产财产,即能为债权人所享有的权益。破产法可将某些资产排除在破产财产的范围之外。如果说破产人的所有合法个人财产是一个集合,破产财产和豁免财产的界限意义无非是对这个集合进行区分,划分出用以破产分配的财产和留给债务人的部分。在分割债务人的财产时,应当给债务人留下足够的豁免财产。这是根据以下原因来考虑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对待破产人日益宽容的态度自然能导出此结论;从对人格的尊重角度,对于破产人财产的谨慎对待也要求此种趋势;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构建中产阶层也需要此种理性的态度;从破产法本身的理念来看,利益平衡也导向此种处理模式。因此,从理论角度来说,豁免财产更多地体现了财产中与人格息息相关的特质。此外,关于居住保障的问题在本法域具有值得格外关注的现实意义。豁免财产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基于保障债务人的人格尊严,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在设计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时,豁免财产的规定在所难免。然而,目前我国仅有类似的规定也只限于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可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不同于任何其他动物,我们人类的需求远远高于仅仅是活着这样一种生存本能。因此,前文所论述的四种需求,我们在设计我国的豁免财产时必然也应予以体现。但是,出于以下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们不可能仅仅参考某一个国家或者说某些国家的规定而直接援引之。相反,我们必须考虑到以下各种因素,并在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中将这些因素予以体现,即传统与历史的特殊性,社会经济因素,财产类型的因素,财产来源的因素。不同于其他国家,我国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特意进行了区分。这一区分恰恰是以一个特定时间点作为分界线的。在这两个概念中,债务人财产与国外立法例中的“财团财产”或“破产财产”在意义上较为接近。制度上,由于一些国家的破产法将债务重整程序与传统的破产清算程序一并规定,因此统称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中最主要的还是其法律地位、范围这两个问题。就其法律地位而言,主要是考虑那种方式更适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而范围则在明确了内涵之后,更需要进一步明确外延,包括正向和反向两个方面。而破产财产的最终确定是以各种规则构建而成的。而这些规则,仍然因为各国及立法域的差别而体现出各种程度的差异性。这也充分说明,在我国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构建过程中,仍然需要以一种谨慎的态度来对待破产财产的确定规则。由于破产程序是一个持续进行的程序,因此,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理也必然有其时间上的延续性。在程序进行过程中,财产内容多寡必然发生变化,包括债务人可能持续取得一些财产。这不仅仅需要考虑破产财产时限性的立法体例,也需要考虑到对豁免财产的增减。因此,某些时点以后产生的或归属到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则因其时间上的特殊性而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尤其是在破产财产采膨胀主义的立法例中。此外,其他一些程序的进行可能会影响到债务人财产的识别与确定,因此需要加以考虑。而这些程序中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例如与人身相关的一些请求权,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对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财产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则需要特别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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