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过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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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目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恶性医疗事件常有发生,“医闹”现象时有报道,媒体经常“推波助澜”,医患双方都对目前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满意,感到委屈和无奈。如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已为医学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所关注。而对医疗过错的认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本文将临床实践、医疗纠纷处理实际情况与法学理论相结合,找出医疗过错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尝试完善医疗过错认定的理论体系。
  本文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四部份:
  第一部份:过错的本质与判断标准。本文从学理上关于过错本质的三种学说即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结合说入题,对过错的本质和判断标准进行探讨,认为过错的本质是主观的,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对故意的判断,依主观标准,根据行为本身进行判断。而对于过失的判断,应当依客观标准,即依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有无过失。
  第二部份:认定医疗过错的标准。因为实践中医疗过错主要表现为医疗过失,文章在此部分主要对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进行论述。医疗过失的认定也应依客观标准,即医师的注意义务,并根据医师注意义务的来源,将其分为法定标准和医疗水准两大类。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义务的规定,对其中调整医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总结,将法定注意义务归纳为九大类:审慎诊疗义务、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依法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义务、转诊义务、按规范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告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及其它义务。在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如何确定医师的注意义务,本文借鉴了日本的做法,即采用医疗水准作为标准,将医疗水准界定为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成文的行业规范、医疗惯例、药品使用说明书能反映当时的医疗水准,应当予以考虑,同时要注意医疗行为的专门性、紧急性及地域性等因素。
  第三部份:医疗过错的抗辩事由。本文根据民法理论,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的规定,将医疗过错的抗辩事由概括为紧急治疗、超出现有医疗水平、患者方的原因和不可抗力四个方面。
  第四部份: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本部份通过回顾30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沿革,分析了我国目前医疗过错证明机制和证明方式的积极作用和存在的现实困惑,用一般原则加列举的方式,提出对于医疗过错的证明,在一般情况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借鉴德国的表见证明理论,在特殊情况下采用事实本身证明过错的方式;另外,列举了三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主要是因为在这三种情况下,如果不让医疗机构举证,如医疗机构不提供原始病历资料,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有过错,其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关于医疗过错的主要证明方式-鉴定,本文对双轨制鉴定的弊端进行了分析,对如何重构鉴定机制进行了思考,提出五点建议:统一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取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地域限制;聘请退休的临床专家作为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常规召开司法鉴定会;赋予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权,防止以鉴定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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