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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司法实践的三个案例出发,引出了目前社会上存在对诉讼诈骗行为定性不一的现象。对诉讼诈骗的概念、类型、定性纷争、定性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国外在诉讼诈骗上的立法进行了概述,并重点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诉讼诈骗的定性问题,从犯罪构成、司法实践、诉讼诈骗定性为诈骗罪的合理性及对于较难定性的几种相似行为的分析中得出诉讼诈骗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其中在分析将诉讼诈骗定性为诈骗罪的合理性所在时,从诉讼诈骗中被骗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人、被害人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没有选择的被迫交出财物、诉讼诈骗的客体与诈骗罪的客体不完全一致、对于《答复》中指出的诉讼诈骗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四个方面来分析。二是完善诉讼诈骗刑法规制的措施,即通过对刑法266条的解读及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给予具体规定,希望通过这些方式来解决当前诉讼诈骗定性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