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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体系指的是那些行使着传统商业银行的功能却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工具和市场,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构投资载体、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担保债务凭证、信用违约互换、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和再回购协议等。影子银行体系的产生是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和监管套利等因素共同驱动的结果,有着深刻的金融和法律政策背景。影子银行体系发挥着信用中介、信用创造和风险管理功能,但内生脆弱性、外部监管缺失以及缺乏金融安全网保护,导致影子银行体系潜藏巨大的风险。后危机时代,加强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包括对影子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以及对影子银行体系及其与传统银行关联性的微观审慎监管。在我国,虽没有发展出成熟的影子银行体系,但一些具有影子银行性质的机构、业务和产品已逐步发展起来,表现为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典当行、资产证券化、银信合作、民间金融等。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产生有着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与国外影子银行体系在表现形式、产生原因、资金来源、运作机制、风险等方面都大相径庭。在我国严格金融管制环境中,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现状可谓良莠不齐、乱象丛生,风险暗流涌动并自下而上的冲击着金融体系稳定。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危机正在民间金融、担保公司和银行理财业务等领域上演,2012年以来的地方金融改革试点则是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危机的政策回应,但在缺乏统一法律规范和顶层设计的前提下,其政策效果可能大打折扣。因此,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本土化进程中,除对一些地下钱庄、高利贷等非法金融组织和活动依法取缔外,应立基于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协调统一的新型金融监管体制构建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首先要健全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法律体系,填补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法律空白;其次,应从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监管范围和监管政策工具等方面构建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最后,要加强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微观审慎监管,包括建立影子银行体系微观审慎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风险识别与监管,明确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监管指标及其标准,强化影子银行体系信息披露义务,构建影子银行体系与商业银行间的风险隔离机制,完善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内控和行业自律,健全影子银行体系的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影子银行体系国际监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