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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合同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虽其存在较广,但在理论上,我国对其的研究却相对较少;同时在实务上,法院对其法律适用亦存有些许争议。虽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对非典型合同采用类推适用主义,但此原则不足以解决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本文在对非典型合同的类型进行界定的前提下,对不同类型下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逐一探讨。但研究其类型和法律适用,不能闭门造车,有必要借鉴各国关于非典型合同的规定。因此,按以上思路,本文的具体结构如下:在第一章中,笔者主要探讨了各国关于非典型合同的规定,为我国关于非典型合同的研究提供借鉴。其中主要介绍了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台湾地区等大陆法国家或地区有关非典型合同的研究以及英美法对非典型合同的态度。在第二章中,笔者主要介绍了非典型合同名称争议及定义界定、非典型合同具有的特征及产生之两大特性、非典型合同与合同自由之关系、非典型合同种类之争议及其界定以及非典型合同的发展趋势,力争对非典型合同的基本知识有一个清晰地阐述。笔者认为,非典型合同应弃“无名合同”之称谓;其定义应采“名称说”;其有四大特征及其产生具有本土性和国际性两大特征;非典型合同与合同自由具有紧密的关系;其可分为四种类型;其发展趋势是实现有限的典型化。在第三章中,笔者主要介绍了经典三说的内涵及笔者对其的评定、学者对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争论以及笔者所认定的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笔者认为,“经典三说”对确定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不同的非典型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法律适用时,应根据非典型合同的不同的类型具体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在第四章中,主要介绍了有关非典型合同的解释方法。在其解释方法中,可分为其独有之方法和与典型合同通用之方法。其独有之方法为依据与之相类似的典型合同的规定进行解释;通用之方法则包括文义解释规则、整体解释规则、目的解释规则、习惯解释规则、诚信解释规则和不利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