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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正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信用卡犯罪的日益猖獗的花样出新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突出现象。本文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成因、构成特征、司法认定和防范等方面的探讨研究,对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和防范提出了建议,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信用卡诈骗犯罪为研究对象,探索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成因、构成特征、司法认定,旨在发掘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及认定的原则,寻找罪与罪之间的差别及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多样性,从而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完善及防范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由于条件限制,本人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认识主要来自于网络、报刊以及市经济侦查大队的破获的案件等间接经验。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主要运用了文献法,内容主要围绕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含义、构成特征、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刑罚适用、立法完善及防范几个方面进行。主要研究成果是:1.根据刑法学相关理论和西方经济学有关知识,对信用卡的来源及演变有进行研究,并对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信用卡”与传统的信用卡进行了区分,同时也将信用卡诈骗犯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对信用卡及信用卡诈骗犯罪含义有了详细的认识。2.运用文献法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了具体的探索。得出的结论有,(1)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体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2)骗领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3)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刑法在修订后,该罪的罪状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4)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兼具金融犯罪和侵犯财产双重性质的特殊犯罪;(5)使用涂改卡应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因为涂改卡按照有关规定,当然归于无效,但涂改是在作废的真实信用卡上涂改有关信息的伪造行为,是信用卡绝对无效的原因。而作废信用卡是真实信用卡因为法定原因归于无效,并非自始无效;(6)准确地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这是由于其对区分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与非罪具有重大意义;(7)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相关刑事立法及完善。(8)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刑罚适用。3.针对探索分析结果,总结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并从实际出发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增加第196条的兜底条款。刑法第196条中目前仅规定了四种诈骗方式,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出现新的利用信用卡实施的危害行为。若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行事,对之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评价。对此,与第196条相临近的有关贷款诈骗罪的第193条和有关信用证诈骗的第195条在采用列举式规定之外均加上了“以其他方法”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疏纵罪犯,而第196条未包括类似的兜底条款的规定不能不说是存在一定疏漏的;(2)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以信用卡为载体和核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网络,实现信用卡所体现的一切个人信用数据全国性的互换,并且形成一个全国性的个人信用资料中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从而建立起一个完备的体系,共同防范个人信用风险。这一切都是信用卡业务的需要及发展趋势,更是维护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保障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