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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新闻活动中侵害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我们既要保证新闻自由,也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发现,人们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想了解周围所发生的一切,尽力扩大自己的信息视野,以满足自己精神需求。故媒体为满足大众的心理,会尽可能地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于是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产生冲突就成为必然。在保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如何做出平衡,成为我国法学界与新闻界近期共同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而各国的立法和研究都尚未有定论。本文运用所学的知识对两者的冲突进行法学研究,并力图构建平衡两者的协调机制,希望能给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体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简单分述如下:第一部分是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概述,第一节为新闻自由的概述,介绍新闻自由的提出和经历进程,分析新闻自由与知情权的关系,说明新闻自由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第二节为隐私权的概述,笔者采用了“综合说”——即由“信息说”和“控制说”两部分内容构成的学说来分析隐私权的隐私内容和隐私权的权利内容,并简单介绍我国目前对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对于在民法上把新闻侵犯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案件来处理的现状,笔者提出了质疑,并对隐私权和名誉权作了区别。第二部分阐述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存在的合理性,在第一节笔者介绍几个发达国家对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定,以此来说明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对新闻自由也就越加以重视。第二节阐述了隐私权存在的社会意义,最后总结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都是建立社会民主与法治,保持现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不可缺少的制度。第三部分是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及表现形式分析,第一节论述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他们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利,有不同的价值取向,法律没有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做出清晰的界定,最后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笔者从法律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对两者的冲突进行了法理分析。然后指出目前不论是舆论监督机制还是隐私权保护立法制度非常不完善的情况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无法操作,这是使两者产生冲突的法律原因。第二节是二者冲突的表现形式,两者的冲突主要集中于新闻采访阶段和新闻报道阶段。笔者认为应在这两个不同阶段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不同原则。第四部分是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首先笔者对国外有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协调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在这个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利益协调的办法,即本章节的第二、三、四节的内容,在第二节中笔者提出新闻侵犯隐私权的三种构成要件要素,以公共利益原则和相对人同意原则为免责事由。并根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焦点所在——媒体与公众人物之间的冲突,笔者指出应适当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或视具体情况(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向保护公众的知情权适当的倾斜。并通过区分对待隐私权方式,对不同公众人物适应不同的原则,笔者提出隐私权保护向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倾斜,这是自愿性公众人物因其主观追求而向社会公众作出的隐私利益的让与。第三节笔者提出应该把某些特定的个人信息也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将其看作隐私加以保护。最后一节通过新闻自律这样的软调控协调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