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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业性海上保险存在种种限制,不能使船东在巨大的航运风险下得到充分的保障,如船舶碰撞责任,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等船东时常要面临的责任都曾经不在商业性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以内。为了减轻和转移这些不被承保的风险,船东开始自发组织起来提供相互间的船舶保险。在这种情况下,1855年,世界上第一家船东互助保障协会(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Society)在英国成立,承保会员船东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责任及船舶保险人不赔的四分之一碰撞责任。1873年,世界上第一家船东互助赔偿协会(Shipowner’s Mutual Indemnity Club)成立,承保会员船东对货损货差的责任。其后,船东互助保障协会与船东互助赔偿协会联合,形成新的船东互保协会(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为船东承保保障责任和赔偿责任。其中,所谓保障责任是指因船舶本身原因引起的船东责任,如因船舶碰撞,漏油污染导致了船东责任。而赔偿责任则是因船舶经营引起的船东责任,如运输货物引起的货损货差责任。今天,这两种责任已经在船东互保协会提供的保赔保险中结合为一了。虽然面临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但由于第三方责任和其他伦敦保险市场不保的风险的发展,船东互保协会还是找到了发展的空间。目前,世界上共有二十多家船东互保协会,其中绝大部分是国际性的。同时,各互保协会为了确保赔偿能力,彼此之间又进行互保,成为一种保赔集团。现在,世界上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商船都分别参加了各互保协会。保赔保险成为船舶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船东互保协会通过为会员提供保赔保险发展壮大自己,互保协会的发展历程就是一部世界海运发展的缩影史,但船东互保协会的诞生毕竟只有短短的一百余年,而我国的中船保相比而言就更是个年轻的孩子。本文试图通过对船东互保协会的分析来使读者更详细的了解互保协会和它所承保的保赔保险,并对我国中船保的体制创新和海商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