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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国施行至今已近9年。其虽然在法律位阶上是行政法规,但在社会中却起了十分突出的作用。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实现政府信息透明化,达到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公民的由宪法确立的基本权利——知情权的顺利实现的目的。进而,这也为公民积极参、配合政府的行政活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服务广大人民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身是行政法规的属性,而且法条与其相关执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等本身也存在着部分缺陷;加之,各级行政机关,无论是在依职权的主动公开,还是在依公民申请而公开的过程中,均存在着部分问题;参与信息公开的公民也有不积极或者滥用申请权的可能;另外,部分行政机关也在处理该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偶尔有处理不当发生。这些因素,都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没有完全在我国顺利有效地施行起来。笔者,由于2016年夏天在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实习,有幸参与了该所做的关于“2015年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类型案件行政诉讼判决书”的大数据分析项目,对政府信息公开类型案件的关注较多,也深受启发,另外笔者也借助了 SPSS和EXCEL等数学统计软件,建立了数学模型以辅助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真实问题,继而希望结合自己曾经所学的知识和在实务的观察体会,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时的问题,提出合理分析。最后针对各个原因,在立法上,提出提高《条例》的法律位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和公布信息报告制度;在行政上,提出判断滥用申请权、信息公开工作专职化、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大数据系统建立和参考案例;在司法上,保障诉权,防止权利滥用,规范审理方式、举证责任和判决方式;针对广大公民,建立评议制度和“公开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