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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问题是“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理论界对农村社会养老问题的研究不够系统、深入,研究的现实意义不强。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工业国转轨时期,农村养老风险越来越大,而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因此研究农村养老问题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虽然多年前已经建立,但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实际运行效果不理想,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本文根据社会养老的理论模式、借鉴各国和我国各地方的经验,提出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养老制度要依据五项原则,并据此认为:“给付确定+完全积累”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该模式特点是:第一,首先确定养老金水平,将其定位于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能保证参保者的基本生活;第二,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保费从个人、集体和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筹集,从而使农民的养老风险在各方之间分担;第三,集体和国家给予经济扶持,政府承担较大的财政责任。第四,投保人有一定的受益保证年限,使短寿者和长寿者之间有互济性。定量分析表明,中央政府完全具有补贴能力,我国一部分农民、一部分地区具有开展这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反驳了“我国农村人口众多、政府财力薄弱,国家不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观点,明确提出政府应该并且完全有能力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并提出了承担责任的具体途径。本文还对我国各地农民、各级政府在不同条件下的投保能力做了定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