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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对外国投资征收的补偿标准采取国内立法与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多管齐下的模式,通常以公平市场价值对被征收的外国投资进行补偿。然而这一标准具有模糊性、不明确性的特点,有必要对其做出符合我国当下国家利益和国情需要的全新解读。在考察了国际上大多数多边条约和具有代表性的国际仲裁案件后,笔者认为基于南北矛盾视角的“赫尔原则”与“适当补偿原则”已呈现出由完全对立走向相互融合之态势。此外,中国的投资身份也由传统的投资东道国单一角色转变为兼具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的双重身份,并且更需要加强对海外投资的充分保护,因为国内大规模征收外国投资的情形已鲜有发生,而中国向海外投资的东道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通行规则和中国身份转换,笔者认为将现有的公平合理标准解释为经修正的“赫尔原则”更符合我国在国际投资问题上的国家利益。本文结构除序言和结论外,一共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征收补偿标准的国际法演进。首先,分析了合法征收的前提,将给予补偿与征收的合法性相联系并区分合法征收与非法征收所导致的不同赔偿结果。其次,分别从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的角度介绍了两种传统补偿标准的对立,即“赫尔原则”和“适当补偿原则”。最后试图从普遍性的多边条约和国际仲裁实践中总结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演进历程,寻找一般国际习惯法的存在。第二部分,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部分就现行国际社会通行的赔偿额估算方法进行介绍,主要是世界银行在其《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中所推荐采取的估价方法,此外还包括国际仲裁案中具体适用的方法。第三部分,我国征收补偿标准的历史沿革。任何撇开本国实际谈问题的做法都是毫无意义的,因此本部分将视角切换为我国关于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的规定,通过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两个维度对现行我国征收补偿制度进行总结并发现其中问题,即公平、合理标准仍具有模糊性,需在相关实施条例和实践中进一步解释。第四部分,公平、合理标准内涵之探究。本部分旨在对公平、合理标准的含义阐述笔者观点并加以论证。基于对我国《外商投资法》立法目的、市场规则含义以及第一部分关于国际通行规则的分析,得出应将公平合理标准解释为与赫尔原则相当的结论,并分析在这一含义下我国可能面临的挑战及相应的解决之道。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有:一、历史分析法,即通过梳理征收补偿标准在国际习惯法和我国国内法两个层面分别的演进历程,发现征收补偿标准的发展变化规律和趋势,依此对未来我国应该采取的立场做出预判。二、实证分析法,主要是对案例的分析,通过对ICSID、PCIJ、SADC等国际仲裁庭裁判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征收补偿标准在国际仲裁实践方面的适用情况,主要涉及的案例有:ADC诉匈牙利案、Campell诉津巴布韦案、Chorzow工厂案、LIAMCO诉利比亚案和Metalclad诉墨西哥案。三、比较分析法,即对比国内与国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制度间的差异。四、规范分析法,即通过对现行国际法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投资协定和我国相关国内法的条文进行分析,论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则,包括:《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及《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世界银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多边投资协定草案》、美国BIT范本、我国《宪法》、《物权法》、《外商投资法》及我国对外签订的一系列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等文件。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首先,以往学者对于征收补偿标准都采取灵活处理的态度或将公平、合理标准视为既不同于赫尔原则又不同于适当补偿原则的兼顾东道国利益与投资者权益的第三种标准,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在投资中身份的转变和国内对外资征收的实际情况,将公平、合理标准解释为倾向于赫尔原则更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其次,对这种解释论所带来的后续挑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