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保障相对人权利和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是行政处罚所要坚持的重要原则。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交通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公民的权利息息相关,针对持续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鲜有学界讨论其行为数及处罚,而违法行为的行为数研究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条件。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在行政处罚领域对违法行为的行为数研究有颇多研究,但我国目前鲜有研究,因此本文将引入违法行为的行为数理论。对持续违法停车等特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若仅处罚一次,难以实现过罚相当原则和公正公开原则;若使当事人受到多次处罚,又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相悖。如何对此类特殊违法行为做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行政处罚,维持公共交通秩序的同时又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体现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和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出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行为数的判断应采用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并建议确立持续违法行为这一特殊种类。最终本文认为不同情形的持续违法停车行为应采用不同的处罚方式,处罚方式包括从重、加重处罚和连续处罚制度,以有效解决持续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