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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制度起源于德国,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当事人诉讼行为存在瑕疵、难以表达当事人真意时,法官以法定方式在法定范围和限度内提醒和启发当事人矫正其诉讼行为,以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二是在当事人与法官观点差异过大时,法官主动将临时心证和法律观点予以开示,以促使当事人形成正确的心理预期并及时调整诉讼策略,防止突袭裁判。我国虽已初步构建了释明权制度,但还存在立法缺失、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环境不健全等问题。 协同主义强调当事人与法官协同合作,各自发挥主观能动性,共同肩负起收集诉讼资料、查明案件真实、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责任,与释明权制度有着天然的契合关系。本文在对协同主义的基本内涵进行分析之后,认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与协同主义诉讼思想是有区别的,并选取协同主义诉讼思想作为本文的视角,提出了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完善建议:树立协同诉讼的指导思想;确立我国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原则;完善我国释明权的立法工作;健全释明权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