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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许可交易是信息产业和数字技术发展的产物。针对计算机信息许可交易的特殊性,协调交易双方的利益关系,具有示范法性质的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首先于1999年确立了电子控制法律制度。电子控制是信息许可人为了保证信息许可合同的正常履行而对信息被许可人实施的一系列程序性的保障措施。电子控制是信息时代背景下的一种新型的私力救济方式,其具有独特的特征,并且存在特殊的运行规则。本文研究围绕一个主线——电子控制制度的立法构建。文章在概述电子控制的基本界定和法律属性的基础上,结合电子控制的特殊性及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了电子控制立法的合理性,系统研究UCITA中关于电子控制的立法规则,探究电子控制立法背后的法价值,从而提出理论观点和立法建议。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研究电子控制的界定和法律属性。本章首先概述了电子控制的概念和特征,厘清了电子控制与相关概念区别。然后研究了电子控制的法律属性,在权利属性上,电子控制是一种形成权,在行为属性上,电子控制是一种私力救济,而且是一种债权自助行为。第二章探讨电子控制的立法现状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概述了我国电子控制法律制度的缺失现状,然后从电子控制的特殊性及其引起的法律问题出发分析了电子控制立法的必要性,接着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基本原则、理论研究、产业发展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电子控制立法的可行性。第三章介绍电子控制的美国UCITA的立法并对其进行评述。在系统介绍美国UCITA的关于电子控制的立法争论和具体立法条文的基础上,对电子控制的立法规则进行评述。第四章是我国电子控制之立法构建。首先探讨了我国电子控制的立法模式和价值取向。我国电子控制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过渡模式和理想模式,然后在价值取向方面,电子控制应该符合正义价值的要求和满足效益价值的需要,并且分析了电子控制引起的法价值冲突的表现和原因。最后对电子控制法律制度的立法内容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立法内容上主要涉及了电子控制的界定、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实施限制、电子控制的效力以及错误实施的损害赔偿这六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