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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社会上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现象不断涌现,如雇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件时有发生,这损害了雇员获取薪酬的权利,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从而引起雇员的不满与愤怒、引发雇员与雇主的冲突,甚至给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欠薪问题,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的确立可以规制大量的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维护正常的劳资关系,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和谐。但是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对该罪的规定并不明确,对罪名涉及的众多概念的内涵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学界对本罪的理解争论不休,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司法实践对本罪的适用也陷入困境。本文采用比较法、规范研究法以及案例分析方法,以刑事法律规范、劳动法律规范以及相关学术理论为背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分析,对罪名涉及的一些概念进行界定,以期确定本罪的适用范围。本文分为8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写作背景作简要介绍;第二部分讨论本罪的法益和保护对象,确定劳动者的范围;第三部分界定本罪的行为对象,即何谓劳动报酬;第四部分分析本罪的犯罪主体,重点分析单位犯罪主体和特殊关系中的犯罪主体;第五部分分析了本罪的行为方式,探讨支付能力是否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何谓支付能力;第六部分分析“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性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范围;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欠薪数额达到法定条件,才可能构成犯罪,本文第七部分主要分析本罪“数额较大”标准以及何种条件构成本罪的“严重后果”;第八部分主要是对本文内容作简要归纳,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范围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