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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但却在法学发展历史上众说纷纭的基本概念,在分析法治时,可以将法治分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两个方面,形式法治注重法治的形式主义和工具性意义,认为法治必须凸显其外在的规则性,重视法律的经验性、实证性。形式法治表现为法律对社会的统治,而非人的任意性统治,从实证的角度上表明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只要法律得到严格的实施,就是法治。所谓的“恶法亦法”就是形式法治的一种极端表达。实质法治则着眼于法的伦理性内容及法的价值追求,它认为社会所需要的法治必为良法之治,绝非恶法,因此,法治的建设不能仅仅符合相关的法律形式要件,而且要使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它立足于社会的宏观理想角度上,来确证“良法之治”才是真正的法治。所谓的“恶法非法”就是实质法治的一种具体说法。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法治需要法律以稳定、明确的法条加以支持,据此来组织和安排人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法治又需要法律在调整人们生活的同时,具有一定的价值性与理想追求,以此来适应社会中不断变化的进步观念。本论文由引言和五部分正文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法治概念的展开历史考察,对古今中外各个时期的学者关于法治概念的界定进行比较。其次通过法治与其他相关概念的逻辑关系比较分析,提出本文的关于法治的定义。第二部分,主要对形式法治概念及特征进行分析。对形式法治的概念进行阐述,进一步分析形式法治的特征。第三部分,主要对实质法治理论进行分析。从实质法治的概念入手,进一步分析实质法治的主要特征。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关系,从区别与联系入手,进而得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实质法治决定形式法治,形式法治制约着实质法治。第五部分,主要论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