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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压迫困境是近年来我国公司法实务中讨论得较多的课题,因股东压迫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与隐蔽性,致使我国立法层面与理论层面至今都未对股东压迫做出准确界定。本文认为股东压迫是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其他股东正当权利的侵害及侵害状态的持续。通说观点认为,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股东压迫行为包括压迫状态下侵害股东知情权、剥夺股东任职职务、拒绝利润分配或进行不公平利润分配等典型情形,且因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封闭等特征、资本多数决等制度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效退出公司经营的路径缺乏等原因,股东压迫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难以回避,又无法事先穷尽的现象。参考国外司法实践针对股东压迫救济确立的股东信义义务与股东合理期待保护原则,本文认为,对股东压迫进行救济是股东权利保障的应有之意。为此,本文选取压迫状态下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救济为视角,透过对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救济完善的研究,来为我国压迫状态下的股东权利救济完善提供一定参考。以股东会是否对公司盈余分配事项作出决议为标准进行划分,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可分为具体的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与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通过对德国、英国、美国立法以及司法实务中股东压迫救济方式的考察,本文归纳出我国现有关于股东压迫救济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则,包括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提起司法解散诉讼等。在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受压迫而需救济的情形下,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与司法实践,通行做法只能针对具体的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而为救济,而抽象的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难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而获得司法保护。以此为典型,本文重点对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因压迫而受侵害的救济措施提出完善设想,以期起到投石问路的作用。并进一步总结出我国在其他股东压迫救济的问题上同样存在具体救济规则规定模糊、适用范围过窄、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制约控股股东不当行为的事前法律规定,且司法裁判救济能力不足等亟需完善的问题。为此,本文认为可以在完善相应具体救济措施的基础上,引入一般救济性措施,以对股东压迫进行全面救济。在结构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与股东压迫救济制度的有关基础理论,围绕股东压迫的界定、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形式展开论述,选取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因压迫而受侵害的情形作为股东压迫在实践中的典型表现形式,分析受压迫状态下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被侵害的具体表现;第二部分,通过考察比较法上的股东信义义务与股东合理期待原则,分析股东压迫救济的必要性,归纳比较法上对股东压迫救济规定的救济方式,梳理出我国在股东压迫救济方面主要运用的法律规则,重点以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受压迫为视角,总结我国股东压迫救济上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考察了盈余分配请求权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保护现状后,梳理了现行立法及司法保护存在的不足,主要是立法规定过于粗糙,缺乏程序性规定、司法保护范过窄、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公。最后论证了现状保护不足是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的边界认定不清晰造成的。第四部分:对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立法及司法救济措施提出完善建议。其一,针对现行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主要从回购价格的确定标准、股东提起回购诉讼的条件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其二,论证强制盈余分配之诉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将强制盈余分配之诉引入我国,实现对受压迫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