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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正处在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也应运而生。政府公权力对社会各领域的规制越来越多,但由于政府部门担负的广泛职责与有限的执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传统的命令式的规制工具已不能从容应对。由于监管手段与监管所要实现目的的程度影响着公共监管的水平,政府相关部门提高监管水平,以期达到其所希望的监管目标,探索出一种新型的监管手段——信息工具。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其信息运转的速率之快、之广,加之信息工具的特性是能以“低成本达到高效率”的结果,信息工具这种规制手段越来越受行政机关的推崇和信赖。当前行政各级部门运用信息进行规制适用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主要的手段或形式有实施行政黑名单制度,公布违法事实、声誉性处罚、失信联合惩戒等等。鉴于信息工具被行政机关运用的频率日渐凸显,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目前学界关于信息工具研究正逐渐深入,但是大部分都是关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着手,更多研究的是大力提倡信息工具的运用,很少部分研究信息工具运行过程中的监管问题、程序问题、救济问题等等。本文通过对信息工具的概述分析,让读者对行政机关所运用的信息工具有一个充分的了解。通过对“耻辱文化”的延伸、“声誉机制”的威慑和“软法理论”的支撑的论述分别从社会、经济、法学方面为信息工具的生效机制找到强有力的理论奠基,通过行政机关对社会主体信息的收集、保管与运行的整套过程的论述来分析信息工具的使用现状及现存问题。总结行政法原则对信息工具运用的限制,最后来完善我国关于信息工具运用的相关制度,从而为其找到一套符合其自身的制度架构,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