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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的规范意义”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其一,法律原则的规范性问题,即原则何以成为法律?成为法律的原则为何具有禁止、准许或要求人们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规范效力?其二,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所发挥的规范性作用,以及这种规范性作用发挥的条件、形式及其限制。此外,这两个问题还共同预设了第三个问题,即我国当下的政治一社会制度安排有无提供充分的可供法律原则生成并发挥作用的制度空间?
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包括三个方面的意涵:从形式渊源上看,法律原则可以经由其来源的脉络追溯到神明启示下主体性的人对神的承诺及相互间订立的契约规范;就内容而言,法律原则表现为一种超越了描述性陈述的内在理据,一种承诺和态度,表达的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价值;而法律原则的规范特征表现为可普遍化、可规约性和可证立性。这三大意涵构成了我们依据法律原则行为的行为理由。此外,合道德性所蕴含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权威性所带来的国家强制力构成了法律原则规范性的一对基本矛盾。
规范性主要是对合法权威与守法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认识。对法律原则规范性的梳理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本质属性、守法义务来源的理解。合法权威、效力、义务、行为理由以及规范性是紧密关联但并不相同的几对关系概念。对理解规范性问题来说,规范性强度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对法律原则规范性的追问,其实拷问的是这个国家司法权威的公信力的问题。法律原则的规范性问题蕴藏着对国家自由民主宪政体制的规范性诉求。法律原则构成了人之为人的主体性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