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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它是对无民事行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发展较晚,由于立法时社会生活条件和认识水平的局限,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多处仅限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监护立法中一些应该予以规定的内容没有规定,一些该变更的内容还未变更,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许多新现象的产生和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的趋势,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我国监护制度上述立法上的缺陷,必然导致在实践上监护制度难以执行,进而影响其作用。
本文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第一部分对监护制度的含义、特征、性质、种类、价值取向和功能等监护制度一般理论的阐述,对监护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第二部分对我国监护制度立法概况进行了介绍,既了解到了我国监护制度的进步,又指出了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的社会和立法实际,对我国的监护制度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使其更加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