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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起源于英国,并相继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确立,但尚未引入我国。在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却未采纳沉默权,这引发了人们关于沉默权的争议。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含义内容以及由来的研究来明确沉默权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权利;通过对西方几个国家根据其本国国情以变通、限制等方式逐步完善沉默权制度的历程回顾,结合我国对于沉默权探索及其争议以及现有观点的研究,联系沉默权的法理基础,从沉默权的利弊两方面入手,并联系我国当下的环境,说明我国已经具备引入沉默权的条件。继而对沉默权与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加以辨别,表明我国目前尚未确立沉默权。进而论述今后在沉默权引入我国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其与我国当下实行的“如实供述义务”、“零口供”规则以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关系,并提出了通过构建辩诉交易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发展刑事侦查技术等措施,构建“中国式”沉默权制度的建议。相信通过上述举措定能使其与沉默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终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