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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不明的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形态。加害人不明时,受害人能否得到法律救济、其损失如何分担等,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其他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若依传统侵权理论,受害人无法得到补偿。但在现代社会,随着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涌现,侵权行为法体系的发展和功能的转变,现代侵权法更多地关注对受害人的补偿,这无疑为加害人不明的侵权损害赔偿提供了理念支撑。对于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行文主要研究私法上两类典型——共同危险行为和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害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予以界定并阐述理由,指出两类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注重“加害人不确定性”,并且通过分析加害人不明的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害之间的异同,论述加害人不明侵权的法律特征:加害人不确定、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和责任承担具有整体性。第二部分,主要从法理上分析建立加害人不明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合理性。论述建立该规则既是法理念转换的内在要求,亦是安全利益与自由利益的价值衡量,并指出其赔偿责任本质为集体责任,救济规则上集中体现保护弱者。第三部分,具体分析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指出在该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损害事实一旦存在,对责任主体主观状态认定应采用客观过失标准,对行为的违法性不做具体要求,而因果关系为推定的因果关系。第四部分,以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的重要地位入手,重点阐述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及其法律适用。通过比较两类加害人不明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对学界某些观点进行辨析和匡正,并考察国外相关立法及其典型案例中适用的归责原则,论证行文支持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五部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赔偿范围、赔偿责任形态。论证在加害人不明的侵权中,赔偿义务主体为一定范围内的群体,仅仅证明自己无过错并不能免责;针对赔偿范围和责任形态,共同危险行为中造成的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均予以赔偿,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平均分担损失;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害侵权中,只要求责任主体赔偿人身损害及其精神损害,且各责任主体仅对自己的承担份额负责赔偿,在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内部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