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村干部职务犯罪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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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三农”的日益重视,农村经济水平整体稳步前进。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类涉农职务犯罪也层出不穷。近年来,高检院一直高度重视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与预防工作,从现实情况看,涉农职务犯罪的核心是村干部职务犯罪。如何从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入手发现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途径,成为新时期研究加强基层党风建设、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新课题。我国刑法对村干部职务犯罪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刑法也没有将农村干部列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之中,在立法解释中,仅仅规定村委会成员在从事特定的七项行为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职务犯罪主体的条件,构成职务犯罪。从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构成来看,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较广,除了村支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大学生村官外,还包括与村干部相结合,共同进行职务犯罪的普通人员;主观方面除了少数渎职犯罪外,通常持故意心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为复杂客体,具体表现为对村干部职务行为廉洁性及合法权益的侵害、村干部职务犯罪客观方面则是村干部职务犯罪行为分类的基础。池州市作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近五年来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涉嫌罪名集中,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中,其中尤以贪污犯罪居多,团伙作案突出、涉案次数多,影响大、后果严重、犯罪主体身份突出,“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管钱管物享有实职的村干部犯罪率较高、作案手段简单但隐蔽、判处刑罚相对轻缓,缓刑适用较多这六大特点。池州市村干部职务犯罪之所以成为涉农职务犯罪的“重灾区”,纠其原因主要是:村干部自我约束能力差、面对诱惑缺乏抵抗能力,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竞选机制不健全,虽然实现了全民参与,但是竞选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无法避免的漏洞、近几年来,对村干部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监督仍然不到位,还存在盲区,现行法律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规定仍有缺陷,这些原因直接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居高不下,危害了农村的经济发展、政治、社会稳定及农村文化发展。通过以上原因与危害的分析,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必须从制度上下手。一是必须要完善相关立法,如刑法、刑诉法制度,以加强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与追诉实效;二是完善农村法制教育制度,提高村干部法律意识,端正当官动机,提高村民的法治观念,加强外部监督力度;三要建立公开、公平的选拔机制,不断提高村干部入职门槛;四要从财务制度,职权配置、举报途径等多方面完善村干部监管制度;五要完善村干部福利制度,从根本上实现村干部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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