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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新闻媒体行业也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广播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现代媒介形式应运而生,这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文明程度。但是,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个别媒体为了自身的利益,炮制虚假新闻因而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对于媒体损害商业信誉案的处理一直争议不断,一些相似的行为,有的被科以刑法,有的却只构成民事侵权,加上媒体的特殊性,这类犯罪越来越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因此,完善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相关规定十分重要。 本文结合2013年度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陈永洲损害商业信誉案”,以这一典型案例为基础,对新闻媒体损害商业信誉犯罪中存在的疑难、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笔者对“陈永洲案”作了简单的案情介绍,针对控辩双方的观点,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行为的认定,主观方面的分析,单位犯罪几个方面的争论。然后,根据刑法中对损害商业信誉犯罪的规定,以及理论界的观点,从立法、司法的角度对以上焦点进行了分析,得出新闻媒体以散布的行为方式可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的结论,判断了本案陈永洲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最后,针对新闻媒体损害商业信誉犯罪的一些特点,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损害商业信誉犯罪案件的难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对未来关于本罪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