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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似把双刃剑,在延展用户交流空间,迅速传递信息的同时,也充斥着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作为网络服务商,因其客观上为用户在网络上从事各种行为提供设备和技术支持,因此当用户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时,其往往难逃被一起告上法庭的命运。然而,由于网络传输的信息量巨大,很难期待网络服务商充当“互联网警察”肩负起保护用户权利的责任。因此,为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和限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针对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发展了间接责任理论,以限制网络服务商因他人所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目前世界范围内并不存在普遍接受的间接侵权责任理论。同时,有关间接侵权的认定尤其是对网络服务商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规定的非常概括,难以在实践中形成统一的操作标准。因此,本文拟以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为中心内容,并运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国内外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总结,重点对主观过错的判定问题进行论述。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基本理论进行界定。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以网络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内容不同,将网络服务商进行类型化。接着,对美国建立的相对系统的间接侵权的基本理论进行阐释,同时与我国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指出我国在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行为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笔者主要对认定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行为的各国立法例进行分析、总结。首先概述了1998年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和2000年《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生效后,美国及欧洲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并指出其在对网络服务商过错的判断标准上存在的问题。然后,介绍我国关于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立法历程,并通过与欧美立法例的比较分析,进而指出各国在对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上都存在概括及难以形成统一操作标准的问题。第三部分笔者通过分析我国近十余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链接、信息存储服务商间接侵权行为的案例,对法院在判定服务商构成间接侵权行为及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总结,最终提出我国在判定此类服务商主观过错时可以参考的一系列因素。第四部分笔者根据对国内外立法的分析及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提出完善我国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