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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谐理念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是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从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司法体系中还存在着诸多与司法和谐理念不契合的“因子”,较为典型的就是民事再审程序。尽管200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该部分的修改,但是仅限于小补小修,其具体程序设计的科学性还远没有达到司法和谐理念的需要和要求。因此,本文着眼于司法和谐理念,在充分认识我国当代国情和法情的基础上,通过中外民事再审程序的对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探索了如何建立一个既能满足市场经济下司法现代化的需求,又能最大的程度地实现程序功能与价值的、科学的民事再审程序。
本文主体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如何在司法和谐理念指导下更科学的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首先,从两个方面分别介绍了司法和谐理念和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理论,为进一步的研究寻找到了坚实的理论依据。通过对当代我国提出的司法和谐理念价值和意义的探讨,在结合民事再审程序存在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探寻和阐释了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其次,比较研究了西方国家和我们国家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分别从六个方面介绍了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再审程序及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在此基础上又从整体的立法理念和具体的程序设计两个角度,对中外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目的是通过比较寻找我国再审程序上的不足和缺陷。本文最后一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探索了完善和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措施。一是要转变再审程序设计的指导思想,确立符合司法现代化的科学理念;二是从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角度出发,全面改造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权,同时建立两个相互独立的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再审抗诉程序和当事人发动再审之诉程序,让不同性质的主体能够各尽其职、各得其所,从而达到司法价值的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