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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听说过欺诈行为。这似乎是个全球性现象,存在于每个社会中。”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是证券市场中最严重的一种欺诈行为。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极为短暂,但其所附带的丑恶现象,却已经暴露得淋漓尽致。单就证券内幕交易犯罪而言,自证券市场建立时起,内幕交易就已粉墨登场,并伴随着证券市场的成长历程不时兴风作浪。1994年,被一些学者视为“首例内幕交易案”的“襄樊上证营业部内幕交易案”露出水面。之后,“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内幕交易案”、“北大方正副总裁内幕交易案”、“四川托普发展总裁戴礼辉内幕交易案”、“高法山内幕交易案”……接踵而至,面对这种形势,何谓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信息的定义,证券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如何对该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等诸如此类的问题,由于理论准备的仓促与不足,而成为困扰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重大难题。因此,对证券内幕交易犯罪进行研究,对于我国证券立法、司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笔者选择该问题作为硕士论文的原因。本文共三万六千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各国规制内幕交易犯罪的历史进行介绍,紧接着对相关概念进行理清,首先对内幕交易罪的概念进行探讨,在分析了国内外专家所提出的多种定义后,笔者赞同强调行为违法性的定义,并对理论和实践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接着,笔者对内幕信息(即证券交易犯罪研究的逻辑起点)的内涵作了分析,指出内幕信息内涵应包括四个特性:相关性、确切性、非公开性、重大性。并且对这四个特性一一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其中包括,对确切性的标准提出自己的分析,在信息公开的标准问题上支持采用“有效市场理论”,在重大性的标准上兼采“客观说”和“可能说”两种理论等观点。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对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该部分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对该罪的犯罪客体进行分析,认为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利,并对其它观点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对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进行分析,在比较了各国立法及相关理论对内幕人员的分类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分类方法,随后对证券内幕交易罪是特殊主体还是一般主体进行阐述,支持特殊主体的观点,紧接着对推定主体问题作出分析,反对在现行的法制环境中对推定主体进行规定;第三节对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笔者的主张是反对在刑事领域对证券内幕交易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理论,在明确了证券内幕交易罪需由故意的主观罪过构成后,接着对该罪故意的内容进行了概括,并且对信息接受者的主观罪过进行了分析;第四节对证券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主要是对内幕交易行为三种具体的方式进行阐明,认为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属于刑法规制的对象,并建议在刑法修订的过程中加以明确化。随后对内幕交易犯罪的例外情形作出分析,并建议在法律上加以明确;第三部分对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进行分析。该部分分为四节,第一节对内幕交易的罪名进行分析,认为现行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提法过于累赘,可以概括为“内幕交易罪”;第二节探讨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内幕交易与私用内幕信息的界限进行理清,比较分析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的区别,反对将短线交易归入到内幕交易罪当中,并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三节是对证券内幕交易的罪数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包括“多次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证券内幕交易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的认定等问题;第四节探讨的是证券内幕交易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操纵市场证券价格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进行比较分析;第四部分探讨的是证券内幕交易罪的刑事处罚问题。笔者建议对法定的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区别对待、在犯罪数额方面以所得数额和交易数额作为配刑的关键、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应转为刑事责任中的“资格刑”、加大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数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