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的法律适用——以《物权法》第90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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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90条设置的目的在于解决相邻不动产之间因排放有害物质而引发的纠纷,但制度预期与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反差。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物权法》第90条在适用上的问题,进而构建合理可行的适用规范,对解决现实问题以及完善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部分主要考察《物权法》第90条的司法适用情况。通过对与《物权法》第90条适用相关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及典型案例评析,指明《物权法》第90条在适用上存在纠纷定性比较困难,相似案件法律适用差异明显,当事人举证困难等问题和困境。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物权法》第90条适用困难的原因。《物权法》第90条虽然借鉴了域外立法,但规定明显存在缺憾。由于借鉴不完整,《物权法》第90条在调整范围上与环境公法、《侵权责任法》第65条相重合,不利于《物权法》第90条单独适用;条文在构成要件上过于模糊,适用主体与行为方式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物权法》第90条的适用难度;因《物权法》第90条未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理论与实践对请求权内容争议颇多,进而造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法律适用比较混乱的局面。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物权法》第90条存在的价值。《物权法》第90条宜定性为具有强制性的物权调整规范,本质为相邻关系。在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中,污染侵害只是起因,关键仍在相邻关系上,故《物权法》第90条在解决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时更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功能上的优势。以环境公法来具体化《物权法》第90条的规范对象,并在区分妨害与损害的前提下构建《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梯度式救济,将有助于合理定位《物权法》第90条与环境公法、《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  第四部分主要探索完善《物权法》第90条的方法手段。增强《物权法》第90条的适用性需要对症下药,解决条文本身存在的问题。在适用对象上,应确定相邻之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为相邻关系主体。在裁判标准上,因裁判实质是对容忍义务的判断,故《物权法》第90条应明确容忍义务,并从事实要素和价值要素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在请求权内容上,《物权法》第90条应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  第五部分为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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