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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利用已远超其承受能力,环境问题己成为制约经济社会进步的重大阻碍。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日新月异的态势,然而环境资源问题却形势严峻。与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政府更有能力也更有义务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职责。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现状的分析,总结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首先阐述了政府环境责任的含义,所谓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其中政府第一性环境责任,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政府第二性环境责任,指的是当政府违反环境法律规定而未履行其环境职责时,应在职权范围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环境责任。其次分析了我国当前关于政府环境责任制度规定的不足,其中包括: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体系尚需完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内容存在的问题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不到位,政府政策、规章等战略决策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制度缺失,问责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第三论述了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如:法律规定了丰富的政府履行环保责任的制度内容,政府环保职责多用义务性条款规定,制定了完善的规范政府行为的责任制度等。最后在总结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对我国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制度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即:完善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体系,改变目前以框架性和原则性规定为主的内容,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完善政府环境预防责任制度,完善监管制度,完善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