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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资源问题引起世界普遍关注,成为影响、制约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硬约束,并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背景下,通过理论分析以及绿色税收在水资源、煤炭等能源资源保护实践上的中外比较,论证绿色税收在资源保护中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其边界。
运用外部性理论阐述由于资源利用与保护中广泛存在的外部性现象,使得市场机制无法自行实现对资源在时间、空间、用途上的有效配置,即“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因此需引入市场以外的手段实现最佳配置。其中税收本身具有的调控职能使得税收能在“市场失灵”的资源环境保护领域发挥最主要的经济杠杆作用,尤其对污染破坏这一负的外部性问题有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当政府干预成为必要,税收就必须表现出非中性。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就是维护代际公平、维护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税收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新发展。
许多国家已纷纷建立了“绿色”税制,并且“绿色”税在相当多国家已经成为环境政策、资源保护的主要手段。相比之下,我国税收在绿色环保、保护资源领域的实践运用却相对落后。通过煤炭等能源资源、水资源的绿色税收实践为例进行中外比较分析。一方面指出我国绿色税收现状中存在的缺位与不当,即税制安排上的“绿意”不足、效果不佳;针对促进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环保技术的创新与转化的政策不多、优惠措施单一,税率、减免税环节设计科学性差,或背离了保护的初衷,或根本未将某些重要资源纳入保护范畴。另一方面介绍了欧盟、美国、俄罗斯相对应的做法,特别选择介绍这些国家与地区在设计绿色税种时较科学的做法以及地区合作的观念。
总的来说,在新世纪里应对资源保护的压力与挑战时,我国给税收增加“绿色”的道路还很漫长。作者认为为了实施资源保护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应以全球视野、全球合作意识寻求对策,改变相对落后的现状。可以借鉴绿色税收实践相对先进国家在观点与方法上的成功经验,合理功效定位,探索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但也同时认识到绿色税收并不是万能灵药,还需与其他措施协调配合,共同发挥资源保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