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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公私合作已然成为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活动方式。立足于行政法视角对农村古民居保护这一具体行政领域的公私合作模式进行研究,能够管窥真实世界公私合作治理的过程,进而拓展现代行政法学的研究疆域。农村古民居保护领域的公私合作在实践中开展得如火如荼,但在对这一特殊领域的研究中,行政法学异常缺失。本文在肯定公私合作模式是农村古民居保护困境之出口的前提下,通过对农村古民居保护领域公私合作实践的考察,结合公私合作农村古民居保护的典例——宏村,分析当下在农村古民居保护领域公私合作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运用政府规制理论挖掘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得出有效的政府规制是实现公私合作这一模式的优势得以最大限度发挥的保障。在农村古民居保护领域,政府应当以文物资源的历史传承、古民居所有权人权利的保障以及私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为规制目标;应当重点从准入、协议和退出三个环节完善规制;应当采用更为灵活的规制手段来实现规制目标;应当更加重视对政府这一规制主体的规制。在政府规制体系构建的基础上,实现公私合作农村古民居保护领域的法制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