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个人信息保护是人类迈入信息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革后所产生的新兴法律问题。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在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也已经将其纳入了立法日程。如何构建价值平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法学界的紧迫任务。在此前提下本文选择了个人信息保护中最重要的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价值冲突问题,并结合欧美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理论和实践意义上的探讨。具体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首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主要有:“个人信息”称谓的确定及其内涵;二是介绍国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介绍欧盟、美国等针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选择不同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情况;三是介绍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包括立法和司法现状。在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阐述其背后存在的法律价值及价值冲突。法律价值主要包括秩序、正义、自由、平等(公平)①、安全和效率这六种。正义和秩序分别构成了法律制度的实质和形式法律价值,而在正义的范畴内则包含了自由、公平、安全和效率这四种具体的实质性基本法律价值。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囊括了这六种法律价值,其中,公平和效率构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价值。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背后的六种法律价值之间存在三对价值冲突:秩序和正义之间的宏观价值冲突、自由和安全之间的表象价值冲突以及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核心价值冲突。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尽管有所发展,但仍旧存在着诸多问题:“个人信息”的内涵不清;法律适用范围狭窄、可操作性不强;民法保护孱弱;法律保护缺乏系统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着法律理念的缺失、异化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社会价值导向以及“国家利益至上”的历史传统这三个方面的原因。归结为一点,实际上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价值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秩序与正义失衡、重自由而轻安全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价值冲突的主要表现,探讨如何架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价值平衡机制。首先在理论上结合法律价值理论和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构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价值平衡机制,其中最核心的观点是在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不可兼得时,确保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其次,比较欧美等国的不同做法,借鉴其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价值平衡的丰富经验:最后将这种价值平衡的理念落实到实践中,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主要包括在宪法上强化这一理念;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在专门性的部门法很难出台的情况下优先出台司法解释;在司法中深化这一理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