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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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为我国法律所独创的一类病态合同。学者们对其在理论上存有诸多方面的争议,同时在实践中,对于恶意串通合同制度的适用也存在不少难题。针对这些争议和难题,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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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为我国法律所独创的一类病态合同。学者们对其在理论上存有诸多方面的争议,同时在实践中,对于恶意串通合同制度的适用也存在不少难题。针对这些争议和难题,在明晰恶意串通合同的概念、性质、构成、效力等理论基础上,就实践中恶意串通合同在认定上存在的提出确认主体、认定标准、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晰了恶意串通合同的概念、性质。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合同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一种广义上的合同。第二部分厘清了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出于恶意,该种恶意应当是一种主观上的恶意。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利益。第三部分对恶意串通合同效力作出了重新界定。在重新审视学者们对恶意串通合同的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将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划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即侵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合同应当绝对无效,而侵害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恶意串通合同应当相对无效。第四部分针对恶意串通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确认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主体、诉讼时效的适用等应当根据其效力的不同而异;并且类推适用民事诉讼中的推定制度,重新分配举证责任以解决恶意串通合同认定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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