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在我国新闻立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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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媒体、公民是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三大主体。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关于《新闻法》立法问题的研究成为新闻学界研究热点。一直以来对新闻法的研究集中于新闻法与公民,也就是新闻法与个人的微观层面,而对于新闻法与国家宏观层面的研究甚少。本文辨证认识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与新闻法两者间的关系,实际上,党的领导与新闻立法相辅相成。在新闻立法中,对新闻法怎样具体规定,能体现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保障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度的新闻自由,是我国新闻立法的难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证党对新闻事业领导的合法性,通过对宪法进行文本分析,说明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精神的重要内容,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而坚持党的领导下的新闻自由是中国新闻法立法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证。第二部分辨证分析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和新闻立法两者间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新闻立法有利于在新闻传播领域强化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而坚持和改善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促使中国新闻立法履行维护新闻传播领域公共利益的职能。此外,在系统回顾梳理建国以来我国新闻立法概况的基础上,以20世纪80年代末制定的三部新闻法草案为文本,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在新闻法草案中的具体体现及相应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国外相关新闻传播立法与判例的考查。将研究视角转向国外,选取在新闻立法中有代表性的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国家进行比较分析,主要把南斯拉夫、罗马尼亚、越南、法国、韩国、美国、英国这七个国家相关的新闻传播立法、判例作为研究对象,试图从中获取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并把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我国现实状况相结合,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可行性建议。第四部分是对在我国新闻立法中体现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提出建议。既研讨我国新闻立法的基本原则——国情原则、适度原则,也对在我国未来新闻立法中体现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的内容提出具体建议。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法,理性分析中国的新闻立法进程,从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与新闻立法间的联系这个宏观视角展开研究,探讨公权力和新闻自由两者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对国外涉及公权力与新闻自由关系的法律进行分析,试图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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